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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責任競合論文
摘要:根據侵犯行為客體的不同,通常將民事責任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大類。當同一行為事實在同一當事人間,同時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并發(fā)生了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的請求權時,即發(fā)生本文所稱之民事責任競合。本文擬對這一民事關系中經常出現的現象進行探討與分析。
關鍵詞:責任競合,請求權
一:民事責任競合的特點及實踐意義
民事責任競合有如下幾個基本特征:
第一,當事人間存在法定和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即當事人間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外,還具有約定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債權,同時也侵犯了其合同債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
第三,同一行為涉及多重民事責任規(guī)范調整。即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涉及違約責任規(guī)范與侵權責任規(guī)范的適用問題。
發(fā)生民事責任競合時,當事人依侵權法規(guī)范還是依合同法規(guī)范提起訴訟,法律效果差別很大:
第一:舉證責任不同。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guī)定和一般舉證法則,主張
侵權責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否則除非法律有免除過錯舉證責任的特別規(guī)定,侵權責任則不能成立。而主張違約責任的債權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承擔違約方主觀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違約方不能證明違約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過錯,即舉證責任倒置。
第二,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以交付違約金為主要形式,同時包括賠償損失、
修理、重作、更換等。而侵權責任則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同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第三,責任條件不同。侵權和違約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雖然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但這兩種責任對過錯程度的要求則略有差異。侵權責任的成立通常以行為人僅有抽象輕過失為已足,而違約責任則往往按合同性質放寬對過錯程度的要求。如贈與、無償保管、無償委托等無償合同,一般認為贈與人、保管人和受托人僅應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負責。
第四,責任范圍不同。按《民法通則》第112條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額和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特別合同法又往往對賠償范圍加以限制,如貨物運送合同。對侵權責任賠償范圍的確定則往往比違約責任要寬,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權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0條的規(guī)定,賠償范圍大為擴張。
第五,免責條款的效力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責條款的,如果債務人僅有輕過失,可以不負責任。但侵權責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權的責任,即使是輕過失,一般也認為不得預先免除,否則約定無效。
第六,共同責任的承擔不同。在債務人一方有多數并均不履行債務時,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其賠償責任應按份承擔,即共同債務人間一般僅成立按份債務。但如果依照侵權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時,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共同債務人間當然承擔連帶債務。
二:幾種學說的比較
發(fā)生民事責任競合時,如何適用法律,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請求權,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國內外法學界來說,存在三種爭論,“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說”。
法條競合說認為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tài),侵權行為系違反行為不可侵犯之一般義務,而違約行為系違反基于合同而產生之特別義務。因此,同一事實具備侵權與違約雙重要素時,依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之原則,只能適用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因而僅產生合同上的請求權,無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在許多情況下都不存在特別關系、補充關系、吸收關系等“位階關系”,往往是并立并行關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規(guī)范間可運用“位階關系”理論解決法律問題外,還有相當一部分請求權競合現象無法用“位階關系”理論解決法律適用問題。而法條競合說是通過阻塞責任競合的產生來解決這一問題的,存在其自身的權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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