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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證明標準論文
舉證責任可以說是一個比較古老的法律概念,究其淵源,它最早出現(xiàn)在羅馬法民事訴訟中。 1990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進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理論在法學界上被稱作“訴訟制度的脊梁”,它是一種法律推定制度,即一方當事人無法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則將承擔敗訴的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其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jù)后使之證明案件某個方面或全部事實的責任。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jù)規(guī)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從《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來看,行政訴訟的一般證據(jù)規(guī)則是行政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提出訴訟主張的原告舉證,但原告對是否存在具體行政行為及該行為與其有利害關系負舉證責任,即“被告負舉證責任!彼诤艽蟪潭壬象w現(xiàn)了行政訴訟制度“民告官”的特色?梢哉f,掌握了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精髓,也就掌握了打開行政訴訟制度的鑰匙。
一、被告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但因為兩種訴訟程序性質、形式和特征存有諸多不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例如《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案件舉證責任,《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yī)患糾紛的舉證。
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據(jù)此,當被告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時,就由被告承擔敗訴的后果,原告并不因舉不出證據(jù)反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而敗訴。例如,某縣一啤酒批發(fā)店被該縣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罰款,其罰款的原因是該批發(fā)店銷售了質量不合格的啤酒。該批發(fā)店不服監(jiān)督部門的行政處罰,將該縣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對所銷售啤酒的質量是否合格舉不出確鑿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最終法院以“證據(jù)不足”判決被告敗訴。這是一個典型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例,此判決充分體現(xiàn)了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其判決是有理有據(jù)的。這是因為:首先,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不能恣意妄為、憑空裁決;其次,本著有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當被告不能證明其行為有事實根據(jù)時、就要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以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遭受違法行政行為的損害。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事實根據(jù),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法律依據(jù)。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問題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誰舉證”的原則。其理由:一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與其訴前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要求相吻合。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必須建立在持有充分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的基礎之上,應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合法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在行政機關作為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二是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憲法規(guī)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權時同樣也要依法辦事,否則行政機關將會被推上被告席,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可以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三是行政機關掌握國家權利和強大的資源,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更能節(jié)省社會成本;四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有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控訴權。雖然在訴訟中,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在訴前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是不平等的,他們之間是~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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