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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改革權
我國的行政改革是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統(tǒng)一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范圍內,對 行政機構的法律地位、行政權力、管理職能、行為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機構設置、人 員編制和行為規(guī)范的調整和變革。建國以來,我國進行了多次行政改革,但與預定的目 標均有很大的差距。對此,理論界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地探討,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 果。這些成果對進一步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筆者認為,在所有的這些討論 中忽視了行政改革過程首先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即行政改革權問題。 行政改革涉及到行政機關與黨和其它國家機關的關系、行政機關的內部設置、行政機關 的運行等一系列問題。不同問題的位階不同,因此,改革權的歸屬也就不同。這樣,才 能確保行政改革的權威性、統(tǒng)一性、嚴肅性。一
有學者把我國建國以來所進行的多次行政改革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80年代以前的 摸索階段。這一階段的改革是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進行的。從改革的任務和目標的確定到 實施的步驟和方法,基本上是靠經(jīng)驗指導的,改革的成效不大。第二階段是80~90年代 的政策和科學理論指導階段。這一階段主要依據(jù)1988年國務院提出通過的“三定方案” 進行,改革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能權限、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第三階段是90年代至今的 法學和科學理論指導階段。一方面,行政管理學等理論研究逐步深入并指導行政改革的 進行;另一方面,開始認識到法律,特別是憲法、組織法對改革的規(guī)范作用。但是,行 政改革權問題始終未能引起人們的注視,以致在改革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不合法、不合 理甚至混亂的局面。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黨政關系處理不當,導致以黨代政行使行政改革權。我國憲法序言規(guī)定“中國各族 人民將繼續(xù)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 ”。這確立了黨在行政改革過程中的領導地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性質。但是,在實踐 過程中,如果黨政關系處理不當,就會產(chǎn)生一系列的新問題。因為,黨在改革中的作用 應該是依法對行政改革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而不是包辦和替代。但是,實際上黨組織不經(jīng) 法律程序干預政府行政改革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如不經(jīng)法律程序在改革中強行干預機構設 置和人員編制、以黨的決議代替政府的改革決策等。同時各級黨組織也一度設立了與政 府部門重疊的工作部門,直接指揮和管理行政改革事務,形成黨政兩套機構共同領導行 政改革、共享行政改革權的局面。既削弱了黨對改革方向的總體領導和對改革全過程的 有效監(jiān)督,又使各級政府應有的職能得不到很好的發(fā)揮,延誤了行政改革的進程。此外 ,我國實行的是黨管干部的原則,各級政府領導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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