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伙協(xié)議(2)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侵占和無償使用項目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力;禁止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其他人進行交易或簽訂合同;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lián)p害本合伙項目利益的活動;
(五)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合伙經營的繼續(xù)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公司名稱繼續(xù)經營原項目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xù)經營。
十一、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合伙人簽名處: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shù);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伙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同意,自合伙企業(yè)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辣緟f(xié)議四條四款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shù)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shù)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xié)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yè)法》而導致合伙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xié)議七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六)如合伙人發(fā)現(xiàn)其他合伙人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投標操作機密的,合伙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并由違約方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七)合伙雙方在業(yè)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伙方商業(yè)信譽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伙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shù)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xiàn)尚未結束的業(yè)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lián)p方則還應繼續(xù)履行支付義務。
經濟損失等于違約金加上賠償金之和;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于直接費用乘以1.5倍;
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于直接費用加上間接費用之和乘以1.5倍;
免責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
(一)經協(xié)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xié)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xié)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合伙人簽名處: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xié)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zhí)壹份,送中標公司存檔壹份;
(四)項目中標后,股份合作協(xié)議,應當獲取中標公司的書面認可,并由中標公司為股東出具相關證明、印章或簽字;本協(xié)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每頁都要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分配利潤時,如涉及賬面爭議,可提請相關勞動部門仲裁;合伙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xié)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提交邵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蓋章確認: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簽約代理人)簽字確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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