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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guī)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 1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訴訟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員對申請法援的當事人要詳細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做好網(wǎng)上記載,查看當事人所提證明材料。
2、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及時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2、對被告人親屬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請,接待人員應審查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做好記錄在個工作日內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請,中心在三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據(jù)接待人員的建議,及時召開中心人員進行討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在天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對不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復核申請。
3、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及相關手續(xù)。
4、法援案件審批后,在三日內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監(jiān)督制度
二、案件的監(jiān)督
(一)法援中心對指派的案件進行跟蹤了解案件辦理情況;
(二)對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組織相關人員集體討論;
(三)舉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務質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滿意度;
案件卷宗歸檔制度
一、案件辦結后,承辦人應及時填寫法援案件結案報告表。
二、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后需在30天內將案件卷宗按程序裝訂好后報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報送卷宗檔案后應及時檢查,如不符合歸檔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在15天內給予補充完善。
考核獎懲制度
一、法律服務機構
1、法律服務機構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應在2日內安排法律服務人員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擔對案件承辦人的業(yè)務指導;
3、案件承辦人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辦理案件時,負責及時調換承辦人并及時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務人員
1、承辦人員應在接到辦案通知后,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做好代理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在辦案過程中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與法援中心聯(lián)系;
3、案件辦結后30天內必須按規(guī)定將結案報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fā)辦案補貼費:
1、辦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費用或財物的;
2、由于承辦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引起受援人投訴的;
3、案件辦結后無正當理由卷宗不按時歸檔或歸檔材料不完整,經(jīng)指出仍不糾正的;
4、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案件的;
5、按規(guī)定必須通案的案件無特殊情況而沒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請在給予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勞動報酬的;
三、因工傷請求賠償;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shù)?
五、請求國家賠償?shù)?
六、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 2
一、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按時到接待站值班,莊重、耐心聽取當事人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問題,認真登錄《法律援助咨詢登記表》。
二、法律援助人員對受援對象,應及時上報鎮(zhèn)法律援助站。鎮(zhèn)法律援助站認為可以受理時,開具聯(lián)系單與縣法律援助中心聯(lián)系,由縣法律援助中心統(tǒng)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人員對所代理的援助案件,應認真負責,依法辦案。結案后,應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錄索引整理清楚,統(tǒng)一交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歸檔。
四、法律援助人員保守國家及委托人的.個人隱私。
五、法律援助人員不準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報酬、財物或可能產(chǎn)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員一般不得直接收執(zhí)受援人的正本資料、原始證據(jù)。但確需收執(zhí),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并保證材料不遭滅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 3
一、志愿者應當履行志愿服務承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遵守服務規(guī),恪盡職守,努力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監(jiān)督。
二、對志愿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志愿者,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務的形式為:
(一)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擬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四)處理簡易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參加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其他志愿服務活動。
四、下列人員可申請成為志愿者:
(一)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事審判、檢察工作的人員;
(三)從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人員;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在校高年級學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在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
(六)法制新聞工作者;
(七)適合從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務的其他人員。
五、法律援助機構或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負責安排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六、志愿服務事項辦結后,志愿者應在一周向法律援助機構或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報告。
七、法律援助機構和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可以應有關部門、單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協(xié)助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等活動。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獲得有關業(yè)務指導和培訓;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務的機構幫助解決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三)對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對于服務對象隱瞞事實,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務從事活動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務的機構提出拒絕或終止服務;
(五)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或社會法律援助組織指派的志愿服務事項后,要認真履行職責,未經(jīng)同意不得自行終止服務;
(二)及時向服務對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務的機構報告服務事項的進展情況;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務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務對象的財物;
(五)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jīng)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jīng)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法律援助經(jīng)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和地方律師協(xié)會應當按照律師協(xié)會章程對依據(jù)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xié)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jù)需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xié)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jīng)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ㄒ唬┮婪ㄕ埱髧屹r償?shù)模?/p>
。ǘ┱埱蠼o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ㄈ┱埱蟀l(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ㄎ澹┱埱笾Ц秳趧訄蟪甑;
。┲鲝堃蛞娏x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guī)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ㄒ唬┓缸锵右扇嗽诒粋刹闄C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ǘ┕V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ㄈ┳栽V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了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jīng)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jīng)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需要規(guī)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ㄒ唬┱埱髧屹r償?shù),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ㄈ┱埱蠼o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向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ㄎ澹┲鲝堃蛞娏x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xié)助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fā)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ㄒ唬┥矸葑C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jīng)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jù)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jīng)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ㄒ唬┦茉说慕(jīng)濟收入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ㄋ模┦茉艘蠼K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jù)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ǘ┺k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ㄈ⿵氖掠袃敺煞⻊盏;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yè)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ǘ┺k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監(jiān)督管理制度 5
一、接待制度
(一)對來訪人員要態(tài)度熱情,文明禮貌,服務周到。
(二)對申請人,應認真詢問,仔細審查申請材料和案件證據(jù)材料。
(三)對提供材料不全的審請人,應詳細解釋,讓其補辦所缺材料。對證據(jù)不利,確無勝訴可能的申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應耐心細致地做好工作。
(四)聽取咨詢要認真,解答問題要圓滿,運用法律要準確。
二、登記制度
(一)建立咨詢來訪登記本。對來訪咨詢者一律進行登記。
(二)接待人員要認真做好接待登記。
(三)接待人員要做一事一記。
(四)登記主要容包括:
1、來訪人員的身份狀況;
2、申請援助的主要容;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4、處理情況。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緊急事項,要詳細記錄,并逐級向上匯報。
(六)接待人員在登記時、對當事人的隱私要。
三、檔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容記錄要及時整理歸檔。
(二)對登記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情況要妥善保存并及時歸檔。
(三)對承辦的法律援助業(yè)務形成的有關材料要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四、信息報送制度
(一)及時準確地向上級法律援助中心報送開展法律援助業(yè)務數(shù)據(jù)報表。
(二)及時向上級法律援助中心報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關情況。
(三)及時報送根據(jù)定期整理、綜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調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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